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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迁入

(一)申请办理非迁入非入户

A、应出具的证明:
1.迁出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粮食部门吃商品粮证明;
3.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迁出证明

B、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1.迁出、迁入地户口簿;
2.身份证;
3.房产证;
4.结婚证;
5.出生证;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领入户申请表,并持上述证明材料 到迁入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后到振出所加具意见,再到市 公安局办理《准迁证》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C、入户时已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带身份证正本及四张身份证相片到派出所办理。

(二)申请办理农转非入户

A、应出具的证明:
1.迁出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与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 申请人在迁出地无责任田的证明;乙迁出地同意迁出证明。

B、应出具的复印件:
1.迁出、迁入地户口簿;
2.身份证
3.房产证
4.结婚证
5.出生证
6.务工合同或工作单位证明。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领入户申请表,并持上述证明材料 到迁入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后到派出所加具意见,申请农 转非手续,再到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 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C、入户时巳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带身份证正本及一张 身份证相片到派出所办理。

(三)申请办理非转农入户

A、应出具的证明:
1.迁出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迁出证明
3.粮食关系证明。

B、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迁出、迁入地户口簿。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领入户申请表,办理申请非转农手 续,待市公安局开具《准迁证》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然后到 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C、入户时已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带身份证正本及一张 身份证相片到派出所办理。

(四)出生婴儿申报入户

    1.本镇常住村居民所生婴儿申报入户(包括出生婴儿漏 报、补报入户),必须在父母办理入户手续后,凭《出生证》、《准生证》、镇计划生育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入户;
2.收养婴儿<包括弃婴)必须根据《收养法》并在民政部门 办理《收养证》,待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才能到派出所申报入户手续;
3.凡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必须随母申报入户;在1998年1月1日起出生的婴儿,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申报入户。随父入户的,必须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方可随父入户。

   (五)省外、市外、镇外迁入 1.省外、市外、镇外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毕业生分配 工作)职工调入迁入地,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书,并携带《身份证》迁出地出具的《迁移证》和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原户口属本镇的复员、退伍军人,凭身份证、户口簿 政办入户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省外、市外、镇外农业人口与本镇农业人口结婚迁入,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并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申请批准后,在迁入地所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开具《准迁证》,然后在迁出地所在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并携带上述所办理的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申办入户手续; 乙省外、市外、镇外非农业人口与本镇非农业人口结婚要求迁入,按照《非迁非》入户手续办理;
5.省外、市外、镇外镇内的农业人口与本镇非农业人口结婚 要求迁入,按照《农转非》入户手续办理;
6.省外、市外镇外镇内非农业人口与本镇农业人口结婚要求迁入,可按照《非转农》入户手续办理;
7.镇内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结婚迁移,非农业人口与非农业 人口结婚迁移,由迁出地村(居)委会开具《镇内迁移介绍书》, 携带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8.男方户口在省外、镇外、市外、镇内的,与女方户口在本 镇的结婚要求迁入女方,必须在女方户口是“纯女户”的情况下, 由迁入地村(居)委会开具《同意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 申请批准后,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镇以上计划 生育证明,再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申请批准并开具《准迁证》,户 口在省外、市外、镇外的还要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并携带证明材料复印件,入户人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9.省外、市外、镇外离休干部、职工要求迁入本镇,必须在 本镇有家庭基础(指配偶或多数子女户口均在本镇的)持投靠家 庭所在单位证明、退休证复印件、证明,向振出所申请,经市公 安局批准,发给《准迁证》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户口迁出

(一)出境定居人员凭出境通知书或出国护照,携带户口簿 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大中专院校的入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市内作调动的凭 调动通知书,其他迁出人员(包括结婚迁出等)凭《准迁证》,携带户口簿、村(居)委会开具的镇内迁移介绍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死亡注销 持《死亡证》、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及死亡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地振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四)、申请办理户口资料变更、更正项目 (一)填写变更户口项目申请书,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经户口所属派出所领导加签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审批方 可更改。
(五)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需父母或监护人申办,16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批准变更。
(六)更正出生时间和姓名的需提交原始出生证和户口底册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分户

    持村委会开具附有编写的门牌号码的证明及原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五、办理居民身份证带办理身份证人的户口簿、三张近期身份证<属换证的附带 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如需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到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持户口簿身份证相片一张和《申领临时身份证回执》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身份证相片指定在保安服务公司照)

六、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凭居民身份证 近期免冠相片3张到暂住地所辖警务区申请。有旧暂住证的持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相片3张办理续期换证手续。单位雇用的由单位统一办理。

七、办理单车人户实行一次性换发牌证,不搞重复年度检审。购买新自行车凭 发票和身份证办理新牌证和行驶证。凡购买旧自行车的,买卖双 方到原车主所在地振出所办理过户手续。无牌证自行车一律不准 出售。自行车镇外过户的,凭迁出地派出所《迁移证》,到迁入地 派出所办理。行驶证遗失的给予补发,号牌遗失的按新领牌证办 理。暂住人员办理单车入户的持发票、身份证、暂住证方可申请 办理。

八、办理边防证 凡是本镇常住户口的村(居)民,需要办理边防证的,要到派 出所申领边防证申请表,按申请表内容如实填写,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地原单位加具意见,连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办理往来国外定居(探亲)。

九、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由屋主(或代管人)持屋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单位、 村委会证明,相片2张到派出所申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交由派出所上送市公安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