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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制定、调整商品价格的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政策依据、成本依据和申报调整商品价格变动情况。
2、 按照定价权限作出批复。不在本局定价权限内的,报市物价部门、市政府或省物价局审批。
3、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价格,依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申报经营服务性收费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成本依据、申报标准或调整幅度。
2、属市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属市定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属省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属省定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定的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3、列入听证目录的公用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依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三)申领、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程序。
1、 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批文;
2、 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3、 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还要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及税务证照复印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程序。
1、 收费单位填报《年审自查表》。
2、 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会审帐册、记帐凭证并出具年审结论书。
(五)物价检查所工作程序。
1、 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节日市场价格检查除外)。
2、 立案、调查取证,制作《检查登记表》。
3、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请局负责人审批。
4、 承办处罚,根据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5、 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案件超过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且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的,即可终结。
(六)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程序。
1、委托、受理价格鉴定当事人委托价格鉴定,向中心递交估价鉴定委托书。主任将对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阅后,安排参与价格鉴定人员,并与委托方约定有关估价事项。
2、现场勘察价格鉴定人员与委托方约定,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鉴定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察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察应做好详细记录。
3、草拟价格鉴定报告 现场勘察后,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对关系鉴定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选取适合鉴定方法进行估算,草拟价格鉴定报告文稿。
4、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定报告草稿经部门初审,主任或主管局长审批后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5、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交付 价格鉴定结论书打印校对无误盖公章后装订成册,交付委托方签收,并根据鉴定物价值按规定收取价格鉴定费。
6、价格鉴定的复核与重估委托方对价格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向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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