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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登记办事程序
一、统计单位登记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 户、区外 企业常驻本区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 均应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二、统计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统计局统计业务股领 取《统计登记表》,并交纳统计登记费,填写好《统计登记表》后,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统计业务股。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2、企业、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其他经济组织凭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核: 统计业务股审核统计单位提交的《统计登记表》的有关登记事项, 并审查有关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发证: 核准统计登记申请后,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发给《统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