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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1、生产性"三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企业,在"两免三减"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方用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之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新办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头两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三年返还50%的优惠。
6、凡兼并、收购、参股现有企业并接收原企业职工70%以上的,或原有企业增资扩产的,其新增所得税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
7、新办的一般性生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部分返还: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返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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