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江门市蓬江区委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发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加快蓬江区民营经济(非国有、集体控股及外资经济)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经济,对于优化经济结构
实现充分就业,增加社会财富,加快我区生产力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创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在坚决执行省、市、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更加宽松的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第二条 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兴建工业厂房,全区每年要争取建设50万平方米左右的厂房,优先出租给民营企业。区镇村集体建设工业厂房和新办民营工业企业自建厂房,减半征收区属各项收费。
第三条 全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区本级350万元,四个镇各100万元,五个街道办事处各50万元,设立民营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扶持基金,对新办民营工业项目投产后,其中一笔不大于注册资本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由企业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最长3年50%的贴息扶持。
第四条 加大对民营工业企业技改资金投入的力度。对新办民营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每年提供的税收的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为计算依据,由财政在下一年度纳入预算安排,用于扶持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第五条 购买土地的新办民营工业项目,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后,由区财政全空额划拨给土地出让方。全区新办民营工业企业自禽营业执照之日起,免收3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第六条 坚决制止各级、各部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区委、区政府投诉中心负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的监督检查,如有发现对民营企业擅自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马上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在调查核实后,给予严肃处理,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民营工业企业和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投资,作个案处理,给予特别优惠和提供特殊服务。
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成立民营经济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