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政办办事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
(一)条件:
凡属我镇管辖内并具有我镇户口的居民和农民家庭生活困难,且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30元的农民和月人均收入达不到260元的居民,按蓬区民字[1999]26号《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每月发给所需差额的生活救济金。
(二)程序:
1、由户主向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居委会与镇民政核实。
3、报蓬江区民政局批准。
4、救助费每月10号前由镇民政划拨到环市信用社属下的有关分社代发。
5、救助对象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属的分社领取。如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可由各村(单位)的民政工作人员代领,将款项送上门。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程序
(一)五保户条件:我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未成年人。
(二)入保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由其本人分别向所在村委会和镇民政提出入保申请,经村委会与镇民政核实,报主管领导和区民政局批准后给予办理入保。
(三)标准:
1、集中居住的五保户的各项费用由村委会负责,一切生活费(含医疗费)实行全包。
2、分散居住的五保户生活保障所需供给每月200元(水电费除外),其费用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两级共同负责。
三、优待抚恤服务程序
(一)义务兵家属优持服务
1、对义务兵家属、烈属、伤残、孤老复员军人实行优待。
2、义务兵家属、烈属年户均优待金按镇上年人平收入100%,农村孤老复员军人户均优待金按镇上年人平收入70%发放。
3、义务兵等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镇民政核准后,由镇、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实行两级负责。每年春节前将款项发放到各对象户内。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服务
1、对象: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按国家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及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2、抚恤、定补方法
(1)每月领取抚恤金和定补时,须持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优抚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到所属信用分社领取。
(2)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每月领取一次。
四、残疾人服务程序
1、条件:具有我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生活有临时困难的。
2、程序:本人或家属向所在村(居)委会及镇民政提出申请,由镇民政核实,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
3、凡属我镇残疾人,本人申请后,经卫生部门检查核实残疾等级,凭身份证并带二寸照片三张到镇残联填妥表格,上送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五、弃婴、孤儿服务程序
对在我镇发现的弃婴和无依无靠、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由镇派出所和镇民政调查核实,报区民政局批准,送市社会福利院收养。
六、婚姻登记程序
(一)国内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籍。
3、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国家统一印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本镇外使用的还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专用章”。
4、再婚的还应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并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加具意见。
5、近期正面免冠双方合影二寸相片三张。
6、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办理登记,结婚登记人双方填写申请书、签字、并按指模。
(二)国内离婚登记
1、男女老少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男女双方离婚申请书。
3、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单人一寸相片各一张。
6、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七、临时救灾救济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意见。
3、镇民政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4、拟定救灾、救济金额。
5、报主管领导或区民政局审批。
八、收养登记程序
按《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殡葬管理服务
(一)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遵循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节约殡葬用地、废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