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回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补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政厅申报补领新证。
期满换领、项目变更、损坏《居民身份证》的,必须交还原证。
临时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十六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坏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证》 。
一、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
1、《户口簿》 、原《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或遗失补领除外);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认证回执》 ;
3、本人近期身份证标准彩色相片两张。
临时身份证:
1、《户口簿》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
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3、本人近期二代证彩色相片两张。
二、办理程序:
1、《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厅申请,由派出所或办证厅办理。
2、《临时身份证》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厅申请,审核资料后交申请人自带到分局户政大队办理。
三、时限:
1、《居民身份证》 :60天内核发;
2、《临时身份证》 :户政大队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
四、收费标准: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失换领:每证40元;
《临时身份证》 :每证10元。
五、收费依据:
粤价[2004]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