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子女入户须知
 
2010-7-15 17:07:24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原市、县范围内)无子女,需要在我市投靠子女(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可申请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一、入户所需要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或办证厅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 ;

  2、投靠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身边(原市、县范围内)无子女的证明或投靠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投靠方所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户口在何处等基本情况,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内无子女,需要在我市投靠子女(我市有常住户口)的证明;

  3、被投靠方或投靠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居(村)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厅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厅申请。

三、时限:

  派出所或办证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五、收费依据:

  粤公费(1)函[1994]57号;

  粤价[199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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