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须知
 
2010-7-15 17:02:34

  本市常住人口在外地出生的子女,已在异地随母(父)落户、尚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要求投靠户口在我市的父亲(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一、入户需要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或办证厅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厅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或办证厅申请。

三、时限:

  派出所或办证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五、收费依据:

  粤公费(1)函[1994]57号;

  粤价[199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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