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财监[2010]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09 年版)》的通知》(江财采购[2009]8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10 年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集中采购目录从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有调整,则重新公布,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公布。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镇(街)、区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法和程序进行采购。
三、凡纳入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视采购金额大小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采购资金通过“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进行结算。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单项或批量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单项或批量采购起点金额以上,公开招标起点金额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须申报政府采购立项,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IT 类品目须经区信息产业局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办理立项审批,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单项或批量采购起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各单位须申报政府采购立项,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IT类品目须经区信息产业局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办理立项审批后,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四、未纳入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起点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结算。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起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五、区直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各单位按区府办《印发〈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办[2000] 29 号)和《印发蓬江区本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概预(决)算评审操作规程的知》(蓬江府办、[2004] 119 号)和《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蓬江府[2006]1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应委托在江门市区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对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对政府采附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申报审批管理的通知》(蓬江财函[2006]3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通过认定的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产品。
九、任何单位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同一品目采购一年不得超过两次。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财政局另行公布。
十一、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